新藥品動物殘留試驗供檢組織樣品的收集:
(1)為明瞭藥物在試驗動物體組織申之消長,設定適當?shù)氖占z組織樣品之時間間
隔。
(2)不需要屠宰試驗動物即可取得之供檢組織樣品(如血液、蛋、乳汁等)之收集次數(shù)
,儘量增加。
(3)需要屠宰試驗動物才能取得之供檢組織樣品,在投藥結束后進入排出期與藥物濃
度推定降低至殘留容許量或檢出界限之間,至少收集1次。
(4)供撿組織樣品之收集部位,原則上設定為有殘留之虞之可食組織(如肌肉、肝臟
、腎臟、小腸、脂肪、蛋、乳汁、注射部位等)。
(5)施用于畜舍等設施,而可能為禽畜吸收之藥物,則預先收集血液、蛋及乳汁檢驗
。如未檢出殘留,則不必收集其他可食部位供檢驗。
(6)所收集之供檢組織樣品,宜迅速檢驗。如需要長期保存,則必須在-27℃以下之冷
凍箱凍結保存。